2007年8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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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少芬打赢肖像官司
王锋 王红雨 吴娇

  备受关注的蔡少芬肖像权纠纷案尘埃落定。因主演《洛神》等电视剧而为内地观众熟知的香港艺员蔡少芬,应邀为广东省中山市某灯饰企业代言,不料合约到期后厂方未经她许可仍继续使用她的肖像做广告。
  日前,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灯饰公司花43万元人民币为自己的“不诚信”埋单,远高于当初的代言费。
  合约代言有期限
  中山某灯饰公司于2002年2月成立,9月,该公司请来蔡少芬做形象代言人,拍摄了一组产品宣传广告。
  2004年7月25日,该公司与蔡少芬及其东家签订了一份《广告合约》,约定:灯饰公司继续使用蔡少芬拍摄的灯饰产品广告,合约期至2005年5月30日止。双方约定,合约届满后若不再续约,灯饰公司便无权再使用蔡少芬所拍摄的广告及其肖像作任何产品宣传。
  免费午餐吃得欢
  2005年5月底合约到期后,该公司与蔡少芬没再续约。但灯饰公司却仍在其产品外包装、宣传册上以及公司的网页、销售展厅、多个大型户外广告上继续使用蔡少芬的肖像。
  多次交涉未果后,2006年6月,蔡少芬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灯饰公司停止侵害、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在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灯饰公司大部分包装盒上仍印有蔡少芬的肖像,并发现印有蔡少芬肖像的宣传册5000本。
  蔡少芬索赔60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蔡少芬提出,根据资料反映的情况,灯饰公司在使用蔡少芬的肖像后,销售额逐年以约3倍的速度递增,故应以2004年双方签订合约约定薪酬标准的3倍来计算赔偿数额,最低也不应低于每年60万元的标准。
  2006年年底,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蔡少芬的诉求。灯饰公司恶意侵犯蔡少芬肖像权,致蔡少芬精神损害已造成了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判令灯饰公司立即停止对蔡少芬肖像权的侵害,登报道歉,并赔偿蔡少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3万元。
  最终赔偿43万元
  宣判后,灯饰公司提起上诉,原因为:自蔡少芬没有担任灯饰公司形象代言人后,灯饰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灯饰公司在与蔡少芬合约期满后,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蔡少芬的肖像做广告、宣传等用途,所以不构成侵犯蔡少芬肖像权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灯饰公司是否亏损与蔡少芬可获得报酬有无关系?二审法院给出了否定答案。综合分析蔡少芬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灯饰公司在合约期满后仍继续大量使用其肖像,客观上带有宣传该企业和推广其产品的目的,系明显的营利性质,其主观过错形式为故意,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